近日,省河長制領導小組《關于全面推行“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印發實施。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表示,通過《意見》各項措施的落實,我省將以加強水資源保護、河湖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執法監管等為主要任務,全面落實河(湖)長在河湖管理保護中的領導責任和檢察長在服務保障河湖管理保護方面的法律監督責任,探索構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生態共建共治管理機制,共同推動河湖生態保護工作取得新進展。
2018年7月,省檢察院與省水利廳、省河長辦聯合出臺《關于協同推進水環境水生態水資源保護工作機制的意見》以來,全省各級檢察機關與河長辦及水利部門積極溝通協作,在實踐中探索了“河(湖)長+檢察長”的系列協作措施,全省部分州(市)和縣級檢察院與同級河長辦及行政機關建立了相關工作機制,定期通報河湖水質報告、開展工作座談、聯合巡查和現場監督,及時通報或移送了一批公益訴訟線索,推動了一批涉水生態環境問題的解決,初步形成共同推動江河湖庫水資源水生態保護的合力。
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人介紹,當前我省面臨的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任務十分繁重,特別是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形勢依然嚴峻,省委、省政府已作出“湖泊革命”攻堅戰的決策部署,迫切需要深化執法司法協作,共同推動“湖泊革命”各項措施落實落地。2021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也要求各省檢察機關推動建立“河(湖)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為貫徹落實好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云南省檢察機關與河(湖)長制工作機構的協作配合,及時將實踐成效固化為制度成果,推動協作機制走深走實,省檢察院、省河長辦經溝通達成共識后,在對全省前期探索“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做法成效、問題不足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借鑒外省經驗做法,起草形成《意見》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多次修改完善并通過合法性審查后,經省河長制領導小組領導同意,于2022年3月14日印發《意見》。
《意見》共分總體要求、工作機制和組織保障3個部分。總體要求就“河(湖)長+檢察長”協作機制的職能定位、主要任務、主要目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工作機制就協同領導機制、辦案協作機制、聯合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4個方面作了細致規定。其中協同領導機制規定了重要工作協同推進、重點河湖聯動管理保護、重大案件聯合督導等具體措施;辦案協作機制就問題線索的通報或移送、調查取證協作方式程序、檢察監督工作中的支持與配合等工作作了細化規定;聯合工作機制聚焦問題導向,突出聯合開展專項活動、聯合開展宣傳引導,合力推動問題整治;信息共享機制圍繞“信息不對稱、共享不通暢”難題,從強化重要工作信息互通、執法辦案信息實時共享方面作了規定,有利于政策措施的及時互通,信息線索的共享和處置。組織保障著重從強化組織領導、注重跟蹤問效、推進責任考核、提升隊伍素質4個方面提出要求,以保障協作機制順利有效實施。
《意見》實施范圍以全省境內六大水系、牛欄江、赤水河(云南段)、九大高原湖泊為重點,覆蓋全省設立河長(湖)長責任制的江河湖庫。實施主體為全省縣級以上檢察機關、河長辦及河(湖)長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云南網記者 王淑娟)